2007年8月6日下午4點30分,在蘇州的一處國道上,當地警方正在忙碌地指揮交通,護送一群剛剛放學的小學生回家,這時,迎面駛來一輛大貨車被示意停車。等民警再次示意大貨車可以繼續通行時,卻發現貨車司機先是愣了一下,隨后開始逃避民警的目光,神色慌張地發動貨車。 司機的這一反常舉動,立即引起了民警的高度警覺,民警馬上責令貨車司機停車接受檢查。經過對貨車司機的比對,民警發現這個司機竟然是文登警方正在追捕的網上逃犯。
為致富動邪念
貨車司機叫鄒晨光,家住蒼山縣,初中畢業后就給私人老板開車搞貨運。就這樣,鄒晨光一干就是好幾年。后來,鄒晨光見搞運輸的個體老板都靠運輸發了家,自己的心里也開始癢癢起來。鄒晨光心想:“別人搞貨運都發了財,我卻天天給別人賣命,還不如單干,搞個體貨運呢”。可是想搞貨運,需要有自己的貨車,而鄒晨光卻沒這么多本錢。
為了早日實現發財夢,鄒晨光東湊西借,終于湊夠了買車的錢。很快,鄒晨光就用15萬元買了一輛二手貨車。
貨車買來了,可鄒晨光卻沒想著正經做買賣。因為買車,鄒晨光跟親戚朋友借了一屁股債,他就想著能夠一夜暴富,馬上還完所有借款。就這樣,他開始想起了歪點子。
鄒晨光之前常年給老板跑車,對運輸行業駕輕就熟。他知道有些司機為了撈錢,就通過空車配貨的方式騙貨主的錢,這一招風險小來錢快。鄒晨光也想用這種方法騙一些錢,把自己的債務盡快還清。
瞄準詐騙對象
2007年2月,鄒晨光在蒼山購買了一部小靈通和一個新的手機號碼,專門為以后騙貨的時候使用。因為在配貨時,貨主都會要求司機提供一個電話號碼,便于核對司機的真實身份,防止上當受騙。為了不引起貨主懷疑,鄒晨光就辦理了這么一個小靈通。而且辦理的手機卡也是預付費的,這種卡不用身份證,自然不會給別人留下任何個人資料。
不久,鄒晨光又找人用化名辦了一個假的駕駛證,開始伺機詐騙。
3月14日,鄒晨光和雇傭的司機開車來到棲霞,找到一家配貨站進行配貨。配貨站的人告訴他,在文登有20噸蘋果要運往廣東東莞。
一聽說是蘋果,鄒晨光頓時喜出望外,因為他知道眼下蘋果比較好賣,自己騙到手了也容易脫手。于是他打定主意,就拿這20噸蘋果下手。為了防止司機知道真相,他讓司機在配貨站外面守候著,自己一個人聯系配貨事宜。
鄒晨光向配貨站出示了假駕駛證和身份證以及小靈通號、手機號。通過配貨站工作人員協商,鄒晨光運蘋果的運費為8800元,裝貨時,貨主先預付4500元,剩下的4300元則在貨物安全送到后再支付。
雙方協商好后,鄒晨光就用尹運龍的名義與配貨站簽訂了協議。協議簽訂完,配貨站就讓鄒晨光拿著協議書到文登裝貨。就這樣,鄒晨光輕易地就騙取了配貨站的信任。
貨主輕易上當
當天,鄒晨光和司機再次啟程,上午10點多鐘就到了文登。到達文登后,鄒晨光就迫不及待地根據配貨站提供的電話號碼給貨主打電話。
聯系到貨主于美平后,于美平讓鄒晨光到火車站的冷風庫等她。過了不一會,于美平就和鄒晨光見上了面。兩人寒暄了幾句,于美平又見過協議書,也沒多加懷疑就讓工人開始裝貨,具體的裝貨由鄒晨光負責。為防止司機露餡,鄒晨光還是要求司機別下車,只在車里面等候開車即可。
一直到下午6點多鐘,20噸蘋果終于裝完。為了不讓于美平起疑心,鄒晨光把協議書拿了出來,要求她在上面簽字。于美平果然沒有懷疑,很爽快地在上面簽了字。協議簽訂完,兩人分別保留了一份。
按照協議規定,貨主要先支付4500元的運費,可于美平這時卻面露難色。因為她資金周轉不開,目前只能支付3000元的運費。
鄒晨光怕時間久了,自己免不了要露出馬腳,因此只想著早點離開這個“是非之地”。對于于美平的難處,鄒晨光表現很大度,允許于美平先支付3000元運費。
20噸蘋果被賤賣
收下3000元現金后,鄒晨光馬上和司機連夜開車離開文登,第二天就到了蒼山。途中,那份所謂的協議書被鄒晨光扔在了半路上。
在開往蒼山的高速路上,鄒晨光為掩人耳目,就先讓司機中途回了家,自己一個人繼續開車往前走。
很快,鄒晨光又開車離開了蒼山,一路向南疾駛。當天晚上,鄒晨光就將貨車開到了蘇州。鄒晨光以前替別人開車時,就經常來蘇州送貨,因此對蘇州的市場非常熟悉。
當晚,鄒晨光駕車來到蘇州的水果批發市場,以低價將20噸蘋果全部銷售一空,獲得非法所得36000元。
事后,鄒晨光用騙來的錢還了親戚的借款。剛開始,鄒晨光還有點緊張,慢慢地就開始沾沾自喜起來,他認為警察肯定查不到自己頭上來。因為他提供所有的資料都是假的,甚至他買的貨車也是被買賣過多次,從來也沒過戶,現在的戶頭還是日照的一家運輸公司。
而另一方面,文登的于美平苦苦等不到蘋果的消息,她這才意識到上當了。
鄒晨光回到蒼山后,為確保萬無一失,又找到了一個綽號叫“黃牛”的人,辦了一個新的牌照,并將原來的貨車賣掉,買了一輛新車。就這樣,鄒晨光開始大搖大擺地干起了貨運。他沒想到,當他再一次去蘇州送貨時,卻因為做賊心虛落到了蘇州警方手中。
贓款全部追回
2007年8月6日,鄒晨光因涉嫌合同詐騙罪被文登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9月14日被依法逮捕。
對于這起案件,文登法院認為,鄒晨光以非法占有為目的,在簽訂、履行合同中,騙取他人財物,數額較大,其行為已構成合同詐騙罪,應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之相關規定進行處罰。
由于鄒晨光歸案后,認罪態度比較好,獲得的贓款也全部被追回,因此法院也對鄒晨光酌情進行了從輕處罰。為打擊犯罪,確保公民的財產權利不受侵犯,文登法院依照上述法律及《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之規定,判決鄒晨光犯合同詐騙罪,判處有期徒刑1年6個月,緩刑2年,并處罰金人民幣5萬元 。作為作案工具的大貨車變賣款7萬元依法予以沒收。(文中人物姓名為化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