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從事出入境檢驗檢疫報檢工作的自理報檢單位在首次報檢時需先辦理備案登記手續,取得報檢單位代碼,方可辦理相關檢驗檢疫報檢/申報手續。
2. 哪些單位屬于自理報檢單位:有進出口經營權的國內企業;進口貨物的收貨人或其代理人;出口貨物的生產企業;出口貨物運輸包裝及出口危險貨物運輸包裝生產企業;中外合資、中外合作、外商獨資企業;國外(境外)企業、商社常駐中國代表機構;
3. 無進出口經營權的出口貨物生產企業,辦理備案登記時,交驗企業工商營業執照,并交付有效復印件。
4. 有進出口經營權的國內企業辦理備案登記時,交驗企業工商營業執照和政府批文,并交付有效復印件。
5. 事業單位辦理備案登記時,需提供行政屬地縣(處)級單位以上主管部門的證明材料。
6. 根據檢驗檢疫法律法規規定,自理報檢單位依法辦理出入境貨物、人員、運輸工具、動植物及其產品等及與其相關的報檢/申報手續。
7. 報檢單位在保密情況下提供有關商業及運輸單據時,有權要求檢驗檢疫機構及其工作人員予以保密。
8. 對檢驗檢疫機構的檢驗檢疫結果有異議的,有權在規定的期限內,向原檢驗檢疫機構或其上級檢驗檢疫機構以至國家質檢部門申請復驗。
9. 報檢單位遵守國家有關法律、法規和檢驗檢疫規章,對所報檢貨物的質量負責。
10. 報檢單位應加強對報檢員的管理,并對報檢員的報檢行為承擔法律責任。
11. 報檢單位對已經檢驗檢疫合格放行的出口貨物,應加強批次管理,不得錯發、錯運、漏發致使貨證不符。
12. 報檢單位對入境的法檢貨物,未經檢驗檢疫或未經檢驗檢疫機構的許可,不得銷售、使用或拆卸、運遞。
13. 報檢單位必須遵守出入境檢驗檢疫有關報檢規定,并接受出入境檢驗檢疫機構的監督管理。
14. 報檢單位遵守屬地管理原則,報檢單位應在其工商注冊所在地轄區的檢驗檢疫機構辦理備案登記手續。
15. 自理報檢單位終止,應于成立清算組織之日起15日內以書面形式向原報檢備案登記的出入境檢驗檢疫機構辦理注銷報檢備案登記手續。
16. 報檢單位需在異地辦理報檢手續的,應向報檢地的檢驗檢疫機構辦理異地備案手續。
17. 涉及備案登記有效期管理的,備案登記期滿后,應重新申請登記備案;對于違反以上規定的報檢單位,原備案登記管理部門有權依照有關發法律及規定取消其報檢資格,停止其報檢業務。
18. 國家質檢部門對代理報檢單位實行注冊登記制度。申請從事代理報檢的企業應向所在地檢驗檢疫機構辦理代理報檢注冊登記手續。
19. 代理報檢單位需取得國家質檢總局頒發的“代理報檢單位注冊登記證書”后,方可在規定的區域內從事代理報檢業務。
20. 代理報檢單位注冊資金人民幣150萬以上。
21. 代理報檢單位有不少于10名經檢驗檢疫機構考試合格并取得《報檢員資格證》的人員。
22. 代理報檢單位注冊時,在工商行政管理部門頒發的《企業法人營業執照》中,應列明有代理報檢或與之相關的經營權。
23. 代理報檢單位注冊登記時,提交代理報檢單位的保證書。
24. 代理報檢單位注冊登記時,提交代理報檢單位報檢時使用的印章印模及法人代表簽名手跡備查。
25. 進口貨物的收貨人可以在報關地和收貨地委托代理報檢單位報檢,出口貨物發貨人可以在產地和報關地委托代理報檢單位報檢。
26. 代理報檢單位對實施代理報檢中所知悉的商業秘密負有保密義務。
27. 代理報檢單位不得出借其名義供他人辦理代理報檢業務。
28. 代理報檢單位對其報檢員的報檢行為承擔法律責任。
29. 代理報檢單位名稱、地址、法定代表人、經營范圍等重大事項發生變更的,應當在變更之日起15日內以書面形式報所在地直屬檢驗檢疫局。
30. 代理報檢單位及其報檢員在從事報檢業務中違反有關法律、法規的,按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處理;涉嫌觸犯刑律的,移交司法部門按刑法的有關規定追究其刑事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