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單分正背兩面,正面規定船名、托運人、收貨人、起運地、目的地、貨名標志、件數等關于提單載明的貨物運輸事項;背面訂有關于承運入托運人之間權利義務的條款。現參照中國遠洋運輸公司提單、美國總統輪船公司提單,探討有關提單條款的若干實際問題。
1.承運人
按照《海牙規則》或《漢堡規則》對承運人所下的定義,承運人系指與托運人訂有運輸合同的人。如果載運貨物的船舶為班輪公司所有,則承運人就是船舶所有人;如果船舶為承租人租用,則承租人就是承運人,而此時的船舶所有人或出租人則為實際承運人或稱為共同承運人。提單一般載有輪船公司名稱,也就是提單拾頭人名稱,它就是承運人。有時,提單沒有抬頭公司名稱,則簽署提單的人就是承運人,如果船長簽字,除具體指明為某某承運人簽發外,船東即為承運人。按《漢堡規別》規定,提單上的簽字人是為承運人簽發的,船長的簽字也是如此。有的提單訂有所謂光船租賃人簽發的,他不是承運人。此種承租人規避作為承運人的企圖,有的國家的法律不予承認,因為提單沒有指明承運人,對保護托運人的訴權極為不利。
2.正本提單的份數和作用
提單正面載明簽發正本提單的份數,并規定其中一份完成交付貨物手續后,其余各份一律無效。如果兩份正本提單同時要求承運人交付貨物,則承運人不應交付貨物,而可提交法院裁定。 習慣上正本提單簽發一式三份,原來是為了保證郵寄不誤,分批郵寄。現在進行跟單信用證結匯時,必須提交全套正本提單,以保障物權;如果托運人要求變更運輸時也必須提交全套提單。提單副本或抄本的份數不限,它們只能作為參考,不能憑以提貨。 由于航程短,船舶比提單先到目的港,如果是記名提單,則可以由收貨人提供可靠擔保先行提貨;如果是指示提單,則不知道收貨人是誰,承運人不見提單無法放貨。不論上述何種情況,承運人不憑提單放貨是要承擔很大風險的。
3.首要條款即提單的法律適用條款
由于很多國家是《海牙規則》的締約國,國際海上運輸提單一般都訂有適用《海牙規則》或使其生效的國內法和首要條款,如美國總統輪船公司提單規定適用美1936年海上運輸法。我國不是《海牙規則》締約國,中遠提單上列有"管轄權"及"承運人責任"兩項條款,前者規定,有關提單爭議應按中國法律在中國法院解決或在中國仲裁;后者規定,承運人的義務、賠償責任、權利及豁免適用《海牙規則》。法律適用條款一般都能得到承認。管轄權條款即協議管轄,特別是提單上的條款,各國對待不一,前蘇聯、聯邦德國接受該條款,英美法系國家大多視訴訟方便和是否能更好保護原告的合法權益而定。有的國家還采取對等承認原則。中遠提單對爭議解決提出兩種可能途徑,很難成為明確的仲裁協議。中遠提單還有一條地區條款,專為中美航線而制訂。該條款規定,中美航線提單適用美國1936年海上貨物運輸法,每件貨物的最高賠償限額為500美元。
4.裝貨、卸貨和交付條款
這是一條班輪運輸中有關裝卸貨物滯期費的規定。該條款要求貨方以船舶所能裝卸的速度提供和接受貨物,否則貨方應對因此引起的損失,包括滯期費在內,負賠償責任。雖然中遠公司一般在國內港口沒有據以向貨方索賠,但作為班輪提單滯期費的條款在法律上是認可的,應該引起承、托運雙方的重視。
5.轉運 一般提單都有類似如下的規定:
承運人有權在需要時將貨物交與其他船舶或經鐵路或其他運輸方式直接或間接運往目的港,費用由承運人承擔,但不在承運人控制之下的風險由貨方負擔。美國總統輪船公司的提單還特別指出,此種轉船轉運不構成繞航,以保護船東的利益。
6.貨物申報必須符合實際。 這是托運人必須認真做到的事項,如果所報重量或尺碼不實,可能會導致交付運費罰款;如果重大件貨沒有正確申報重量因而損壞起重機械或損壞船舶或造成人身傷亡,都要由托運人承擔賠償責任。
7.集裝箱貨物 這是適應集裝箱運輸新制定的條款。集裝箱有的由承運人裝箱,有的由發貨人裝箱,而且由于集裝箱的特點,對集裝箱貨物運輸的責任作了如下規定:
(1)集裝箱可以裝載在甲板上,無須事先協商,并按一般貨物的運輸責任處理;
(2)凡由發貨人或貨方裝箱的集裝箱只要鉛封完整,承運人對所裝貨物的滅失或損壞不負責任;
(3)發貨人或貨方如因裝箱不當因而造成承運人方面的人身傷害或損失概由發貨人或貨方負責。因此貨方裝箱前必須檢查集裝箱,妥為積載,以保障貨運安全。
8.清潔提單與保函。 按照跟單信用證制度,要求承運人簽發清潔提單,也就是沒有批注的提單。貨物裝船時,船上大副根據接管貨物的表面狀況在大副收據上簽字。如有破損污損、霉變則在收據作出實事求是的批注,承運人根據大副收據簽發清潔提單或有批注提單。貨方對有批注的不清潔提單,往往不能接受,因為不能以這種有批注的提單結匯。承、托雙方發生爭執,往往由貨方出具保函,承運人據此簽發清潔提單,如收貨人因此向船方索賠,應由托運人負責賠償承運人。但是,各國對保畫的法律地位說法不一。有的認定為欺騙行為,故保畫無效;有的則認為是為了方便國際貿易可以通融辦理。《海牙規則》對保函未作規定,《漢堡規則》給保函以合法地位,明確在承、托雙方之間有效,對收貨人無效。同時又明確規定,如果接受保畫時有共同欺騙收貨人的意圖,則保函對托運人也無拘束。上述規定對承運人是很嚴峻的。在無欺騙情況下,如有貨損,他首先要向收貨人負責,而后再向托運人迫償;在被證明有欺騙意圖時,則完全由承運人承擔責任,而出具保函、進行期騙行為者卻述之天天。我們認為,漢堡規則的規定是合理的。對于承、托雙方之間由于貨物的數量或外表狀況的爭議,如果不會造成進一步損害,而又來不及翻艙復查,采用保函換取清潔提單,是可以考慮的便利措施。但如果承、托雙方明知短包少件或者貨物霉變仍憑保函簽發清潔提單,這確是對收貨人的欺騙,應該加以限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