準備工作
檢驗檢疫人員要按統一規定著裝,配帶標志,儀表莊重,堅守崗位,待命執檢。備齊有關用具(如剪刀、解剖刀、放大鏡、指形管、鑷子、白磁盤、藥液桶、水果粉碎機等),有關檢疫單證及法規文件。
宣傳工作
在船、車、飛機進境前或在旅客進境口岸現場,如條件具備,播放有關檢驗檢疫法規,散發檢驗檢疫宣傳單,在旅客通道、行李提取處和查驗現場張貼動植物檢疫法規告示,讓旅客了解有關動檢驗檢疫的規定和要求。在行李提取處設置禁止進境物投放箱,提示攜帶植物及其產品的旅客,作出報檢、放棄或被罰款的選擇。
報檢檢疫
攜帶植物、植物產品或其他檢疫物進境的,在進境時必須向海關報檢,并在報檢單內如實填寫報檢內容,接受口岸檢驗檢疫機關的檢疫。
現場檢疫
登船、車、飛機檢疫 詳見《運輸工具檢疫》
查驗現場
(1)檢驗檢疫人員在查驗現場和檢疫柜臺,結合海關對旅客行李檢查環節實施檢疫。并根據需要對旅客詢問、抽查,使用X光機透視檢查,必要時開包(箱)檢查。
(2)截留旅客攜帶的水果、茄科蔬菜(茄子、辣椒、番茄)等,出具《中華人民共和國出入境檢驗檢疫進境旅客攜帶物留檢處理憑證》,根據檢驗情況作退回或銷毀處理。
(3)對屬自用少量花卉觀賞植物和其他植物產品,經檢疫未發現病蟲害的,當場放行。經檢疫發現一般性病蟲害或害蟲密度較大,但能在短時間內進行徹底除害處理的,經處理合格后放行。對帶土壤和植物性包扎物的植物,剔除其土壤和包扎物,并作消毒處理。對植物本身作必要的檢疫處理后,予以放行。
(4)對植物種子、苗木及其他繁殖材料,以及查驗現場不能立即得出檢疫結果的檢疫物,作截留檢疫,出具《中華人民共和國出入境檢驗檢疫進出境旅客攜帶物留檢/處理憑證》,要求物主在限期內辦理有關手續。
室內檢驗
1.對截留的植物種子、種苗及其他繁殖材料,以及在查驗現場不能得出檢疫結果的檢疫物,送實驗室檢驗,必要時作隔離檢疫。
2.對截留可能傳帶害蟲的動物產品,要進行針對性的檢驗。
3.對截留的水果、茄科蔬菜,重點檢驗害蟲。必要時,制成標本。
檢疫處理與放行攜帶的植物、植物產品及其他檢疫物,經檢疫發現有危險性病、蟲、雜草的,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進出境動植物檢疫法》第17條的規定作除害處理。無有效方法除害的,作退回或銷毀處理,并出具《中華人民共和國出入境檢驗檢疫進出境旅客攜帶物留檢/處理憑證》。經處理合格的予以放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