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貨運代理須熟知海運地理方面的常識。首先,作為國際貨運代理人,由于船舶進出于不同國家,故而應熟知世界地理及航線,港口所處位置,轉運地及其內陸集散地。其次,貨代還應了解國際貿易的模式及其發展趨勢、貨物的流向等,如西歐和美、加、日等工業化程度較高的國家,大量從發展中國家進口原材料,并向這些國家出口工業制成品。
二、貨運代理應熟知不同類型運輸方式對貨物的適用性。世界航運市場上存在4種運輸方式:班輪運輸、租船運輸、無船承運人運輸和多式聯運。班輪運輸的特點是定時間、定航線、定港口順序和定費率。租船運輸即不定期運輸,指不設固定的航線和時間表,按照航運市場供求關系,可以在任何航線上從事營運業務,運價尚可協商,適合于大宗散貨承運。無船承運人是指從事定期營運的承運人,但并不擁有或經營海上運輸所需的船舶,無船承運人相對于實際托運人是承運人身份,但相對于實際承運人又是托運人的身份。對于貨主或托運人而言,選擇好適當的運輸方式,決定于貨運代理是否精于以下幾個方面業務:
1、運輸服務的定期性,如貨物須在某一固定時間內運出則應選擇班輪運輸;2、運輸速度;3、運輸費用,當運輸時間和運輸速度不是托運人或貨主考慮的主要因素時,運價就成為最重要的了;4、運輸的可靠性,選擇貨運所要托付的船公司前應考察其實力信譽,以減少海事欺詐而成為受害者的可能性;5、經營狀況和責任,表面上某一船舶所有人對船舶享有所有權,而事實上他將船舶抵押給銀行,并通過與銀行的經營合同而成為經營人。這會給將來貨物運輸糾紛訴諸法院時的貨主利益帶來負面影響。
三、貨運代理應了解不同類型的船舶對貨主貨物的適應性。作為貨運代理人,必須了解船舶特征,如船舶登記國和和噸位、總登記噸(GRT)、凈登記噸(NRT)、散裝窖、包裝窖、總載重噸(DWT)、載重線、船級等方面的知識。較佳的貨運代理還應了解幾種覺的貨船類型,如班輪、半集裝箱船、半托盤船、散貨船、滾裝船及全集裝箱船等。第三代集裝箱船具有2000-3000TEU的載箱能力,能夠通過巴拿馬運河,故又稱巴拿馬型船舶。第四代及有更大載箱能力的船舶,不適于通過巴拿運河,常被稱為超巴型船舶。
四、一流的貨運代理應熟知航運法規。除應了解《海牙規則》、〈威斯比規則》、《漢堡規則〉以外,還應適當了解貨物出口地或目的港國家的海運法規,港口操作習慣等。
五、一流的貨運代理應熟練操作海上貨物運輸的單證,并確保基制作的正確、清晰和及時。主要海運單證包括提單、海運單、艙單、發貨單、提貨單、裝箱單、港站收據、大副收據等等。
六、較佳的貨運代理應懂得海關手續和港口作業流程。在進出口貿易中,清關是貨運代理的一項傳統職能。在貨運代理與海關當局中及其客戶的雙重關系中,對于貨運代理的法律直位,各國的規定不盡相同,但海關代理通常是由政府授權的。客戶(即貨主)應考慮貨代作為海關代理的身份,在其履行職責的過程中,是否具有保護客戶和海關當局雙方責任的能力。貨運代理具備輸到離港手續、保稅貯存、內陸結關等的代理能力,港口程序的運作能力是非常重要的。此外,貨運代理所能提供的較低運費率也是考慮的重要因素,貨運代理主要與班輪費率關系密切。當然,對貨運代理的考察,還應注意資信等其他一些因素。一流貨運代理的運作,對貨主完成貿易合同是十分重要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