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 定義
凡在跨及兩個及兩個以上國家鐵路的貨物運輸中,由參加國鐵路共同使用一份運順票據,在由一國鐵路向另一國鐵路移交貨物和車輛時,不需要收發貨人參加,并以連帶責任辦理貨物的全程鐵路運輸,該種運輸組織形式稱為國際鐵路貨物聯運(International Railway Through Goods Traffic)。
二. 特點
1.涉及面廣:每運送一批貨物都要涉及倆個和兩個以上國家、幾個國境站。
2. 運輸條件高:要求每批貨物的運輸條件如包裝、轉載、票據的編制、添附文件及車輛使用都要符合有關國際聯運的規章、規定。
3. 辦理手續復雜:貨物必須在兩個或兩個以上國家鐵路參加運送,在辦理國際鐵路聯運時,其運輸票據、貨物、車輛及有關單證都必須符合有關規定和一些國家的正當要求。
4.使用一份鐵路聯運票據完成貨物的跨國運輸。
5.運輸責任方面采用統一責任制。
5僅使用鐵路一種運輸方式。
三. 優勢
1.簡化手續,方便發貨人(收貨人) 發貨人只需在發站辦理一次性托運手續即可將貨物運抵另一國的鐵路到站。
2.充分利用鐵路成本較低,運輸連貫性強、運輸風險小和不易受天氣和季節變化影響等優勢。采用國際鐵路聯運可以充分利用鐵路運輸優勢,也便于選擇運輸路徑,從而縮短運輸時間,減少運輸費用。
四.產生和發展
1.產生
19世紀中期,有關國家簽訂協約開展國際鐵路客貨聯運,1890年歐洲國家在瑞士首都伯爾尼簽訂了《國際鐵路運送規則》并于1893年開始生效。1934年該公約修改后稱為《國際鐵路貨物運送公約》并于1938年9月開始實行。現在參加該公約的國家以達到30多個,在國際鐵路貨物運輸的影響也日益擴大。
2.發展
1951年在北大西洋公約組織歐洲各國部長運輸會議上,由原蘇聯代表提議,起草并通過了《國際貨協》和《國際客協》,最初有8個國家參加,1954年中國、朝鮮、蒙古正式參加,隨后越南也參加進來。從此,國際鐵路聯運成為連接亞歐各國客貨運輸的重要紐帶。
五.國際鐵路組織
1.鐵路合作組織
(1)簡稱鐵組,原為政府部門間的組織,現為政府/企業混合型組織,成立于1956年6月,其宗旨是發展亞歐間鐵路聯運,總部設在華沙,工作語言為俄語和中文。領導機關為部長會議和鐵路總局長會議,執行機關為鐵組委員會,工作機關為專門會議。
(2)工作原則:部長會議決議需一致通過,鐵路總局長會議決議需提交部長會議最后決定,會費分攤、預算、接收新成員、修改鐵組章程等需一致通過,其他問題多數通過。
鐵組下設5個專門委員會,分別為:
第一委員會:運輸政策、混合運輸和生態專門委員會。第二委員會:運輸法專門委員會
第三委員會:運營專門委員會
第四委員會:財務、經濟-運價問題和市場專門委員會
第五委員會:技術問題委員會
(3)鐵組成員國
中國、朝鮮、蒙古、羅馬尼亞、保加利亞、 阿爾巴尼亞、越南、波蘭、中國、朝鮮、蒙古、羅馬尼亞、保加利亞、阿塞拜疆、白俄羅斯、匈牙利、格魯吉亞、哈薩克斯坦、吉爾吉斯斯坦、拉脫維亞、立陶宛、摩爾多瓦、斯洛伐克、塔吉克斯坦、土庫曼斯坦、烏茲別克斯坦、烏克蘭、捷克、愛沙尼亞、伊朗、古巴等國,此外還接收了一些國家的鐵路或企業參加。
2.國際鐵路聯盟
國際鐵路聯盟簡稱鐵盟,主要是歐洲一些國家的鐵路機構和部分其他洲的鐵路機構及有關組織參加的非政府性鐵路聯合組織,成立于1922年12月,總部設在巴黎,其宗旨是推動國際鐵路運輸的發展,改進鐵路技術裝備和運營方法,實現鐵路建筑物和設備的技術標準的統一。 領導機構是全體代表大會,每年召開一次。
下設計劃、運輸、財務、運營、機車車輛、路線設備、經濟問題、物質供應認識、法律等專門委員會。
3.其他的國際鐵路組織還有國際鐵路協會,國際鐵路大會聯合會、歐洲鐵路共同體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