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出口貨運保險的投保與保險單的轉讓
凡以CIF和CIP條件成交的出口貨物,由我國出口企業在當地保險公司辦理投保手續(尤其在倉至倉條條款下),被保險人應在貨物運離倉庫前向保險公司辦理投保手續。被保險人根據 信用證 或合同(托收方式時)規定填制《運輸保險投保單》(Application For Transportation Insurance)或其他名稱的投保申請單。投保單主要內容和項目要正確、齊全,因為保險公司系根據該投保申請單出具正式保險單。如果差錯、不完整則影響將來安全、及時收匯,甚至造成國外拒付的事故。投保申請單主要內容有:
1、被保險人名稱(The Insured's Name)。一般是出口企業名稱。如 信用證 要求以進口商名稱投保或指明要過戶給銀行,在投保單上明確表明,以便保險公司按要求制作保險單據。
2、標記(Marks & Nos.)。與發票、提單上的標記一致,如標記繁雜,可以簡化,如“與x號發票同”(as per invoice NO.xxx)
3、包裝及數量(Package & Quantity)。寫明包裝性質,如箱、捆、包以及具體數量,以集裝箱裝運的也要注明。
4、貨物名稱(Description of Goods)。不能將貨物寫成百貨、食品,而要寫具體品名,如服裝、大米、小五金等。可寫統稱但不能與發票所列貨名相抵觸。
5、保險金額(Amount Insured)。按買賣合同規定的加成比例計算保險金額,保額小數點后進位成整數(不能用四舍五入法),所用幣制應與發票一致。
6、船名或裝運工具(Per Conveyance)。 海運 應注明船名。
7、開航日期(Slg. On abt.)。按確定日期或大約月、日填寫,但與提單所列開航日期要一致。
8、航程。即寫明從何地起運至何地止。如轉內陸,則要寫明內陸城市名稱,不能籠統寫“內陸城市”。
9、保險險別(Conditions)。要明確具體險別,不能籠統地寫“ 海運 保險”(Marine clauses)。
10、賠款地點(Claim Payable At……)。通常是在貨運目的地,如果在目的地之外的地點,要加以注明。
11、投保日期(Applicant's Date)。保單上載明的出單日期,不能遲于提單上的開航日期。
在辦理投保以后發現投保項目有變更或錯漏,要及時以書面通知保險公司,保險公司視具體情況或在原保單上更改,或出立批單,以防止可能產生的被動和不良后果。
一般說來,以 信用證 付款的合同,當賣方將出口貨物裝上海輪后,風險已轉移給買方。倘若保險單是以賣方為被保險人的,按商業習慣,賣方在將 單證 送到銀行結匯前,在保險單正本加蓋簽章(即背書)。于是這份保險單的權益隨同被保險貨物權利的轉移而轉給單據持有人。
投保申請單項目如發現差錯、遺漏等情況,應及時通知保險公司更正,或已出具保險單者,如發現保險單上任何內容有錯誤、遺漏或變更項目等現象,應及時向保險公司重新出具保險單或簽發批單(Endorsement),作為更改保險單的書面文件;批單應粘貼在原保險單上,并經保險公司騎縫蓋章,為保險單不可分割的一部分。如保險單已寄交收貨人,應按原寄單路線寄交收貨人,要求粘貼在原保險單上。如投保申請單有虛假或隱瞞真實情況,發生損失,保險公司可以不負責賠償。
目前我國有些地區的保險公司為了方便工作,不使用投保申請單,由被保險人自己直接代保險公司繕制保險單,再提供發票及信用證副本給保險公司(或其他類似單據以代替申請單),保險公司據以審核、填制險別及簽章
2)努力爭取出口貿易以 CIF 、 CIP 貿易術語成交
在出口貨物從賣方運到買方的長途運輸和裝卸過程中,常常會由于自然災害、意外事故或其他外來原因遭受損失,為了在貨物受損后獲得經濟補償,貨主在貨物出運前就必須及時向保險公司辦理投保。采用不同的貿易方式出口,辦理投保的人就不同。凡采用 FOB 及 CFR 條件成交時,在買賣合同中,應訂明由進口方投保(to be effected/covered by the buyers)。凡以 CIF 條件成交的出口合同,均需向保險公司按保險金額、險別和適用的條款投保,并訂明由賣方投保。國際貿易價格條件是買賣雙方協商決定。爭取以 CIF 或 CIP 貿易 術語 成交不僅可為國家多收外匯,擴大我國的保險業務,而且有利于出口商。
1、海洋運輸貨物保險的責任范圍是倉至倉,由出口商投保,貨物從倉庫出口開始,保險公司就承擔責任。相反,以 CFR 、 FOB 或 CPT 、 FCA 術語 成交,保險由進口商自行購買,由于買賣雙方的風險劃分是以貨物越過發貨港船舷為界,所以保險責任也就從這一點開始,這樣,從倉庫到裝上海輪前這一段風險要么由出口商自負,要么由出口商再向保險公司購買保險,陡然增加了出口商的風險或保費負擔。
2、以 CFR 或 CPT 成交,出口商在發貨裝船時,應向進口商發出“裝船通知”,以便進口商及時辦理保險手續。如果出口商由于疏忽或其他原因漏發、遲發通知,以致使進口商未能及時辦理投保手續,那么根據國際貿易慣例和某些國家的國內法,在此期間發生的一切風險損失,再由出口商承擔責任。因此,按CFR或 CPT 條件成交明顯增加了出口商的費用和責任。
3、在采用D/P、D/A付款方式的出口交易,則更應以CIF或 CIP 成交。由于已在國內買了保險,即使出口貨物在運輸途中遭到重大損失,進口商拒絕付款或承兌,出口商也能從保險人手中獲得相應的經濟補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