但目前的分開還沒有實現真正意義上的分開,主要表現在:
(1)鐵路運輸代理公司不能脫離運輸主業獨立運作,仍然依賴運輸主業的大力扶持。規范化的運輸代理企業必須是法人主體,業務獨立,具有與競爭對手公平競爭的市場競爭能力。依賴于運輸主業的扶持既不符合市場經濟運行法則,更無法實現企業的發展壯大。從運輸企業派生出來的代理企業與原有運輸企業之間產權不清的現狀,決定了其間關系是親情型企業的“父子關系”,而不是社會型企業的合作關系。
(2)代理服務項目明確,但由于鐵路代理企業正處于初創時期,沒有與之競爭的強勁對手,在為客戶提供實質服務上還遠未按規定做到。代理服務的核心必須是提供實質性服務,這種服務一定能給貨主在運輸環節上帶來很大便利,社會效果也會十分明顯。然而,目前代理服務項目不落實,客戶自己還在奔波的現象仍十分普遍。任由這種只收費不提供全面服務的現象繼續存在,將損害到客戶的切身利益,并終將損害到代理企業自身的利益。
(3)由于目前鐵路代理對運輸主業的依賴性和相對壟斷的現實,鐵路代理收費標準并未實現市場化定價,致使代理服務價格相對較高,缺乏競爭能力。眾所周知,目前的鐵路運輸代理收費項目是經國家計委認可,由省物價局進行價格審定的收費項目,雖然要求堅持貨主自愿原則,在限定范圍內自主定價,但在執行中難免落入一方說了算的結局。壟斷行業產生壟斷價格,和市場經濟原則相違背。
加入WTO以后,一旦代理服務企業對內對外開放,目前的代理企業就將失去競爭優勢。有必要在規范運輸代理工作中作進一步探索,逐步摸索出適應加入WTO條件下的運輸代理發展道路,為代理企業自身發展和促進運輸主業發展闖出一條雙贏的路子。為此,須在進一步理順產權關系,逐步建立現代企業制度的同時,堅持落實下列要求:
(1)開展貨運代理服務業務,必須貨主自愿,協商定價,簽定運輸代理合同書,堅持按合同辦事。
(2)運輸代理部門必須嚴格自律,加強監督檢查,為客戶對象提供實質性服務,對只收費不服務或亂收費的行為,要從嚴查處。
(3)貨運代理服務費的收取必須嚴格按省物價局批復的標準執行,不得突破合同貨物價值5%的最高上限。各營業網點在執行這一規定時,應該把規定落到實處,用誠實和守信贏得客戶,建立起代理企業誠信的企業形象。
(4)對貨運代理收費明碼標價,張榜公布,并接受物價部門和社會的監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