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節(jié) 我國海運貨物保險條款
在海運貨物保險中,都要明確承保責任的范圍和保險的險別,這是保險人和被保險人履行權利和義務的依據(jù)。在辦理貨物運輸保險時,當事人應根據(jù)貨物的性質、包裝情況、運輸方式以及自然氣候等因素全面考慮,合理選擇。
一、風險、費用和損失
在海運貨物保險中,保險人的承包范圍包括可保障的奉獻、可補償?shù)膿p失和可為保險公司承擔的費用三個方面。
(一)風險、
海上貨物運輸保險中的風險可按下圖進行分類:
風險
----海上風險
----自然災害
----意外事故
----外來風險
----一般外來風險
----特殊外來風險
1.海上風險(Perils of the Sea)
海上風險又稱海難,是指船舶或貨物在海上運輸過程中所遇到的自然災害和意外事故。
(1)自然災害(Natural Calamities)
自然災害是指不以人的意志為轉移的自然界的力量所引起的災害,如惡劣氣候、雷電、地震、海嘯、火山爆發(fā)、洪水等。 (2)意外事故(Fortuitous Accident)
意外事故是指人或物體遭受到外來的突然的、非意料中的事故,如船舶擱淺、觸礁、沉沒、碰撞,以及火災、爆炸等。
2.外來風險(Extraneous Risks)
外來風險可分為一般外來風險和特殊外來風險兩類:
(1)一般外來風險是指由于一般外來原因所造成的風險,主要包括:偷竊、滲漏、短量、碰損、鉤損、生銹、雨淋、受熱受潮等。
(2)特殊外來風險是指戰(zhàn)爭、種族沖突或一國的軍事、政治、國家政策法令和行政措施等的變化,如戰(zhàn)爭、罷工、交貨不到、被拒絕進口或沒收等。
(二)損失
在海洋運輸貨物保險業(yè)務中,海上損失可按下圖進行分類:
海上損失
----全部損失
----實際全損
----推定全損
----部分損失
----共同海損
----單獨海損
1.全部損失(Total Loss)
全部損失簡稱全損。是指運輸途中的整批貨物或不可分割的一批貨物的全部損失。全損有實際全損(Actual Total Loss)和推定全損(Constructive Total Loss)之分。
(1)實際全損。是指被保險貨物的實體已經完全滅失;被保險貨物遭到了嚴重損失,已失去原有用途和價值;被保險人對保險貨物的所有權已無可挽回地被完全剝奪;載貨船舶失蹤達到一定時期仍無音訊。
(2)推定全損。是指貨物在海上運輸途中遭遇承保風險后,雖未達到完全滅失的狀態(tài),但是進行施救、整理和恢復原狀所需的費用,或者再加上續(xù)運至目的地的費用總和估計要超過貨物在目的地的完好狀態(tài)的價值。在這種情況下,被保險人可以要求保險人按部分損失賠償,也可要求按全損賠償。如果要求按全損賠付,被保險人必須向保險人發(fā)出委付通知。所謂委付(Abandonment)是指被保險人表示愿意將保險標的物的全部權利和義務轉移給保險人,并要求保險人按全損賠償?shù)男袨。委付必須經保險人同意接受后才能生效。
2.部分損失(Partial Loss)
部分損失是指被保險貨物的損失沒有達到全部損失的程度。部分損失又可分為共同海損(General Average)與單獨海損 (Particuar Average)。
共同海損的成立應具備以下條件:第一,船方在采取措施時,必須確有危及船、貨共同安全的危險存在,不能主觀臆測可能有危險發(fā)生而采取措施;第二,船方所采取的措施必須是有意的、合理的。有意的是指共同海損的發(fā)生必須是人為的、有意識行為的結果,而不是一種意外的損失;第三,所作出的犧牲或支出的費用必須是非常性質的。非常性質是指這種犧牲或費用不是通常業(yè)務中所必然會遇到或支出的;第四,構成共同海損的犧牲和費用支出必須是有效的。即經過采取某種措施后,船舶和貨物的全部或一部分最后安全抵達航程的終點港或目的港,避免了船貨的同歸于盡。
共同海損犧牲和費用應該由船舶、貨物和運費三方共同按最后獲救的價值的比例分攤,這種分攤叫做共同海損分攤。
(2)單獨海損。是指貨物受損后,未達到全損程度,而且是單獨一方的利益受損并只能由該利益所有者單獨負擔的一種部分損失。
(三)費用
保險人承擔的費用是指保險標的發(fā)生保險事故后,為減少貨物的實際損失而支出的合理費用。包括以下兩種:
1.施救費用。是指在遭遇保險責任范圍內的災害事故時,被保險人或其代理人、雇傭人員和保險單證受讓人等為搶救保險標的物,以防止其損失擴大所采取的措施而支出的費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