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按貨物是否裝船劃分
(1) 已裝船提單(on board B/L or shipped B/L)
是指整票貨物已全部裝進船艙或裝在艙面甲板上后承運人才簽發的提單。提單是買方憑以提貨的依據,為了確保能在目的地提貨,一般都要求賣方提供已裝船提單,以證明貨物確已裝船。同時,使用已裝船提單對買賣雙方的責任劃分均有利,具體說來,在 FOB 、 CIF 、 CFR 價格條件下,貨物裝船是承運人“鉤至鉤”責任的起點,如果在裝船過程中承運人發現問題,可以在提單上加一批注以修改托運人申報貨物的內容,只有在貨物表面狀況與托運人的申報一致時,承運人方才注明“已裝船”文句,因此,“已裝船”是賣方按照合同交貨的標志。貨物裝船后,承運人始對提單上描述的貨物負責,承擔貨物在運輸中的滅失和損壞之責,因而對買方來說,減少了收貨的風險。故雙方都愿意在 信用證 中規定提單上有已裝船字樣。由于 信用證 中一般均要求提供已裝船提單,銀行也因此只接受表明貨已裝船,或已裝具名船只的提單。
表示貨已裝船或已裝具名船只的方法有兩種。一種是由提單上印就的“貨已裝船”或“貨已裝具名船只”這類詞表示。在這種情況下,提單出單日就是裝船日或發貨日。另一種是由提單上加批的詞語證明貨已裝具名船只。批注必須表明貨已裝船的日期,這一日期即是發貨日期。如果提單表明“預期船只”,也就是貨物有可能裝上這只船,提單上的已裝船批注除了要表明貨已裝船外,還要寫明貨實際已裝的船只的船名。如果貨實際所裝的船只就是當初預期要裝的船只,這一說明也不能免。
貨物裝載在船只上,可分為置于艙面(即甲板上,loaded on deck)與置于艙內(即甲板下,loaded under deck)。若在提單中載有on deck,loaded on deck或stowed on deck等批注,這類提單稱為甲板貨提單(On deck B/L),它表示貨物裝載于甲板上。一般收貨人都不喜歡其貨物置于甲板上,因甲板上之貨物易遭雨淋水浸,或卷入海中等損失,比甲板下貨物有較大的危險性,對買方不利。除非發貨人同意,承運人將不屬于甲板貨(deck cargo)的普通貨物裝載于甲板上,以致發生毀損或滅失,必須承擔賠償責任。如果提單上載有上述批注,表示該項裝載已獲托運人同意。根據UCP500第31條,銀行將不予接受有這類批注的提單。
由于貨物本身的性質,例如具有危險性的貨物,或體積過于龐大的貨物,如整部重型車輛等,非裝載于甲板上不可,或按一般商業習慣可以不必裝載于甲板之下者,如原木之類,則 信用證 應加注“on deck shipment acceptable”或類似字樣的特別條款,也就是說必須具有信用證特別授權。
但是,根據 海運 的慣例,即使運輸條款沒有規定,承運人也有權將貨物裝載于甲板上,只要他對貨物的滅失負責。為了說明他的這種權利,提單條款中往往有承運人有權將貨裝甲板的內容。這種提單不算是甲板貨提單。若提單只是表明貨可裝甲板(the goods may be carried on deck),而并沒有明確注明已裝或將裝甲板(the goods are or will be loaded on deck),銀行可以接受。
(2) 收貨待運提單(received for shipment B/L)
簡稱待運提單。是在托運人已將貨物交給承運人,承運人已接管等待裝船的貨物后,向托運人簽發的提單。有時船公司因船期問題,指定倉庫預收貨物,根據倉庫收據簽發收妥待運提單,準備交由日后到港船只裝運。特別是隨著集裝箱運輸的發展,因集裝箱船航運公司大都在內陸收貨站收貨,而收貨站是不能簽發已裝船提單的。通常此種待運提單上記載“received for shipment in apparent good order and condition…”等文句,表示簽發提單時,承運人僅將貨物收管(take in charge)準備于不久后裝船,而實際當時還未裝船。由于這些貨物尚未裝船,所以提單上并未載明裝運船舶的船名和裝運日期。有時提單上雖有船名,也多屬擬裝船名,該船能否如期到達將貨運出,船公司并不負責。正因為此,進口商一般不歡迎這種提單,如果進口商付款后取得的提單對貨物能否及時裝船并沒有確切的保證,萬一貨物不能順利裝船,進口商無貨可提。所以信用證項下銀行一般不愿意接受這種提單。
收妥待運提單雖表示貨物尚未裝船,但如在簽發待運提單后,貨物已經裝載于船只上,則承運人可在待運提單上加注“已裝船”(On board)字樣,注明船名和裝運日期并由承運人簽署,這時待運提單便轉化為已裝船提單。在此種情況下,貨物的裝運日期是加注的裝船日期,而不是待運提單的出單日期。
也有承運人在待運提單上加注“I certify the goods described herein are loaded on board the vessel named herein at the port specified in the bill of lading on or before the date of this endorsement dated…”等語,并加簽署,使這張待運提單具有已裝船提單的效力。
如果受益人提交的是待運提單,銀行將審查是否轉化為已裝船提單,也就是查看是否有已裝船批注。這一項是銀行審單的重點。如果信用證要求已裝船提單而提單內無已裝船說明或批注,銀行不會接受。
2. 按對貨物的外表狀況是否有不良的批注劃分:
(1)清潔提單(clean B/L)
這是指貨物裝船時,貨物的外表狀況良好,對 海運 提單上所印就的“外表狀況明顯良好”(in apparent good order and condition) 沒有作相反的批注(Superimposed Clause)或附加條文的提單。信用證要求的提單均為清潔提單。銀行審單時應注意審核是否為清潔提單。
如果 海運 提單上沒有打上“clean”字樣或原先印就的“clean”字樣被承運人刪除,并不影響提單成為清潔提單。也就是說,提單清潔與否,不依提單上是否有“清潔”字樣,根據UCP500第32條的定義,只要“是不帶有明確宣稱貨物及/或包裝缺陷狀況的附加條文可批注的運輸單據”就是清潔單據,因此提單上有無“清潔”字樣并無意義。不能因為沒有此字樣就構成單據不符點。
(2)不清潔提單(foul B/L)
這是指承運人在提單上加注了有關貨物及包裝狀況不良或存在缺陷等批注的提單。承運人簽發提單給托運人,要對托運人,收貨人或其他提單持有人承擔提單上所載的責任。提單上記載了“received(或shipped )from the shipper herein named in apparent good order and condition, unless otherwise noted in this B/L…”,表示除非另有說明,否則,即表明貨物表面狀況良好。承運人應在目的地交付提單上記載的外觀良好的貨物給收貨人。如果貨物在目的地顯示其狀況不良,承運人可能要負責任。因此,承運人在接管貨物時,如果發現貨物或包裝污染、潮濕、破包等,即在提單上批注,以明確其責任。批注就是對“表面狀況良好”提出的異議,而“表面狀況良好”一詞是說明憑目力所及的范圍,貨物是在表面上外觀良好的情況下裝運的,但這不說明沒有暴露出來的質量。例如批注了“兩包破”(2 bags torn)或“10箱貨物短裝”(10 cases short-ship)等,即表示這些情況在裝運時即已發生,不應由承運人負責。有了這些批注,則構成不清潔提單。但這種情況除外:按照班輪條款規定,托運人的責任到貨物吊至船舷為止,貨物過了船舷后發生損壞,如果是由裝卸不慎造成的,責任應在船方而不是托運人。在這種情況下提單上不作任何批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