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節 國際貨運代理的法律地位概述
一、普通法系國家國際貨運代理的法律地位(了解)
二、大陸法系國家國際貨運代理的法律地位(了解)
三、我國《貨代管理規定》中明確:貨運代理可以“以委托人的名義或者以自己額名義”行事。即貨運代理人從事的業務是以被代理人的名義行事,則為“代理人”,若以自己的名義行事,則為“當事人”。
第二節 國際貨運代理兩種法律地位的區別
一、國際貨運代理兩種法律地位的區分與認定
對于貨運代理不同的法律地位,要根據具體業務來區分,根據所屬國法律在認定
(一)收入取得的方式
區分貨運代理身份的一個重要標志,即從托運人那里取得是傭金,還是運費差價。
如果貨物代理從托運人那里取得的是傭金,那么則被視為代理人;如果獲得的是運費差價,則被視為當事人。
二)提單簽發的方式
1、通常貨運代理簽發自己的提單,會被視為承運人。
2、但貨運代理簽發提單,并不一定就意味著是承運人,如果貨運代理和托運人之間簽訂的委托合同中明確規定了貨運代理僅僅是代理人,那么貨運代理即使簽發了提單,也是屬于代理人。
3、簽發多式聯運提單和無船承運人提單的貨運代理則被視為是多式聯運經營人和無船承運人,即當事人。
(三)經營運作的方式
1、貨運代理從委托人那里收取了運費,但是把這批貨物交給承運人的時候,付較低的運費,貨運代理從兩筆運費當中賺取利潤,對于委托人而言,貨運代理就是當事人,不屬于代理人。
2、貨運代理從事拼箱、混裝服務換取更多的利潤。對于委托人而言,貨運代理的身份為當事人,承擔的是承運人的責任。
(四)習慣做法與司法認定
在實際業務中,貨運代理為了盡快替委托人訂妥倉位,常以自己的名義與承運人訂立合同,那么貨運代理對于承運人來說,他的身份為當事人。
貨運代理只要以自己的名義行事,即使本身沒有過失,也會因其當事人的身份而承擔責任,同時享有向過失方進行追償的權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