長沙貨運公司 快遞員起貪心偷走兩枚鉆戒 專家提醒貴重物品快遞要保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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長沙某快遞公司的快遞員王某利用投遞郵包的機會,私自拆取包裹盜竊鉆戒、手機等物品,總價值高達26萬余元。今年6月5日,王某被法院以盜竊罪判處有期徒刑八年,并處罰金五萬元。其同事曹某則因收購被盜鉆戒被法院以掩飾、隱瞞犯罪所得罪判處有期徒刑一年,緩期執行一年,并處罰金二萬元。記者昨日從天心區檢察院獲悉,王某、曹某在法定上訴期內沒有提起上訴,已被收監執行。檢察機關還從該公司報案材料看出,僅在2012年5至6月期間就有7次郵包被盜記錄。
8枚鉆石郵寄過來,少了2枚鉆戒
受害人陳女士家境十分殷實,很喜歡買些首飾。2012年,她托住在深圳的好友劉女士從香港買了兩枚鉆戒和六顆小鉆石,價值32萬元港幣。
這么多價值不菲的鉆石怎么到長沙?劉女士選擇了快遞。當年6月1日,劉女士把鉆石打包后,交給了深圳某快遞公司。
6月4日,滿懷欣喜的陳女士打開包裹一看,心里頓時涼了半截——兩枚最貴的鉆戒不見了。是不是好友劉女士忘記寄了?但劉女士信誓旦旦地保證絕對放在包裹里。那是哪兒出了問題?
陳女士記得,當時收快遞時并不是自己本人簽收,自然沒有當面驗貨。原因是來送貨的快遞員王某很反常,既沒有按照規定給她打電話,也沒有將包裹直接送到自己手上。
左思右想后,陳女士決定報案。
快遞員一掂量就說“里面是好東西”
很不幸,陳女士的猜測被印證了。
正在陳女士心急如焚時,快遞員王某正在為自己釣到了一條“大魚”而高興不已。6月4日,他從郵件處理中心領到了一個注明為“工藝品”的包裹,其同事曹某看到后,拿過搖了搖,憑手感,對他說了一句“這里面是好東西”。
一句話撩起了王某的好奇心,手癢不已的他在送包裹時,用刀片把包裹底部割開,從裂開的縫隙看進去,令王某大吃一驚:里面包著兩枚鉆戒(后經司法鑒定價值257087元),分別用小塑料袋裝著;另外還有一個包著幾粒像鉆石的石頭的小塑料袋。
驚喜異常的王某把兩枚鉆戒都偷了出來,并拿到長沙一家百貨鉆石專柜鑒定。在經過鑒定師確定鉆戒是真的,并說市面銷售價格在12萬元左右之后,王某將其中一枚以3000元的價格賣給了同事曹某,另外一枚準備送給自己老婆。
偷來鉆戒送給老婆稱只要500元
2012年6月6日,是王某和老婆楊某結婚兩周年紀念日。當晚8時許,楊某回家后,王某激動地從口袋里掏出一枚鉆石戒指給妻子。“你哪來的錢買這么貴的鉆戒?”妻子第一反應就是懷疑,然后詢問戒指來源。王某說是從一個同事那里花500元買來的。“這么大的鉆戒只要500元?是不是你偷的啊?”妻子問,但王某始終不承認是自己偷的。因為懷疑這枚戒指的來歷,所以妻子一直沒有戴過,只是放在化妝包內。
2012年12月18日,王某、曹某因涉嫌盜竊罪和掩飾、隱瞞犯罪所得罪,經天心區檢察院批準被予以逮捕。
作案手段不斷“升級”
事實上,王某2011年5月進入長沙某快遞公司上班,當年就開始了偷盜包裹的舉動。
當年中秋節前夕,大量的月餅包裹引起了王某的關注,他認為這么多月餅自己偷一點也沒關系,就偷偷拿了十幾盒用來送禮。事后也確如王某所料,自己的偷盜行為沒有被人發現。
從這次“成功”中嘗到了甜頭,從水果、食品到香煙、手機,他的野心越來越大,偷盜方法也在不斷“改進”。起初,王某只是以盜取整個包裹的手段偷盜物品,為了避免事情過早敗露,他采取了“貍貓換太子”的方法。
2012年6月,王某送兩個包裹到金石蓉園小區,他偷了其中一個包裹里的一臺黑色直板手機。同年7月,王某將一個郵單上注明為“手機”的包裹送往芙蓉南路生活藝術城,用同樣的方法劃開包裹,將上次偷得的黑色直板手機掉包換走了包裹里的一臺三星手機,之后用膠紙把包裹復原。三星手機則被王某以600元的價格賣給了手機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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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保價,最高只能賠3倍運費
選擇用快遞方式為親朋好友寄運物品,已成為許多消費者在工作和生活中的選擇。可是,如果消費者的貴重物品沒有保價,一旦丟失了就是一件非常郁悶的事。
按照我國《郵政法》規定,對沒有進行保價的貨物,在托運過程中損壞、丟失的,將按照運輸費用的倍數進行賠償,賠償金額最高不得超過運費的3倍。而如果做“保價”,則按照保價金額予以賠償。據了解,目前快遞行業的賠償糾紛,很大一部分與用戶沒有保價有關。因此,市民在寄貴重物品的時候,寄運貨物的種類、數量、名稱、價值要填寫清楚,并盡量采用保價、保險等方式,以盡量減少損失。
一個多月7次包裹被盜
快遞公司為何沒警覺?
檢察院下發建議書,公司承諾完善選人用人制度
經審查,辦案檢察官發現王某曾在1999年、2003年和2007年三次因盜竊罪被判處一至五年不等的有期徒刑以及罰金,王某此次犯罪,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六十五條第一款之規定,即被判處有期徒刑以上刑罰之罪,刑罰執行完畢后五年內又重新故意犯罪,系累犯,且有多次犯罪前科,應當從重處罰。
同時,檢察官還注意到,王某曾有三次盜竊前科,但該快遞公司未能主動掌握員工基本情況,對聘用的有犯罪前科的員工未予以密切觀察、監督。且從該公司報案材料看出,僅在2012年5至6月期間就有7次郵包被盜記錄,這充分顯示該公司管理機制的不健全,監督的不到位,工作規范執行不力,導致事發后無法立即追責到人。另一方面,從王某、曹某兩名員工對該事件的態度,也反映出該公司對員工的思想和法制教育缺失,部分員工法制觀念淡薄。
據此,天心區檢察院向該快遞公司下發檢察建議書,建議公司嚴格規范選人用人制度。快遞公司隨后向檢察院復函,表示將認真吸取此次事件的教訓,加大整改力度,完善各項管理機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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