長沙物流網訊:財政部、國稅總局近日已印發《關于物流公司大宗商品倉儲設施用地城鎮土地使用稅政策的通知》,據長沙物流公司了解,自2012年1月1日起至2014年12月31日止,對物流公司自有的,包括自用和出租的大宗商品倉儲設施用地,均減按所屬土地等級適用稅額標準的50%計征城鎮土地使用稅。
根據《通知》規定,符合要求的大宗商品倉儲設施是指倉儲設施占地面積在6000平方米以上的,且儲存糧食、化肥等農產品和農業生產資料、煤炭、原油、塑料等礦產品和工業原材料和食品、藥品等工業制成品的倉儲設施。
具體種類來看,符合條件倉儲設施用地主要包括倉庫庫區內的各類倉房(含配送中心)、油罐(池)、貨場、曬場(堆場)、罩棚等儲存設施和鐵路專用線、碼頭、道路、裝卸搬運區域等物流作業配套設施的用地。
關于物流公司倉儲用地的土地使用稅爭議由來已久,長沙物流公司了解到,此前相關部門曾在2006年修訂相關城鎮土地使用稅規定,其目的是促進集約節約使用土地。根據現行規定,城鎮土地使用稅采用分類分級有幅度的定額稅率計稅,即采用幅度差別稅額,按四個檔次,分別規定每平方米土地的年應納稅額。目前大城市城鎮土地使用稅每平方米土地年稅額約為0.5到10元左右。
據業內人士對長沙物流公司表示,當時的修訂大幅度提高了物流公司的用地成本,由于大宗商品物流用地面積大,而物流公司又普遍利潤率過低,因此當時平均稅負都增加3倍以上,相當一部分公司因此而陷入虧損,“本意是鼓勵節約土地和搬遷,但物流公司異地搬遷難度較大,對土地指標和道路、鐵路、港口等基礎設施有一定要求。”
上述人士表示,一部分金屬材料、石油及制品、糧食、棉花等原屬事業編制的物資儲備公司本身有財政撥款,有的之前已在免征土地使用稅之列,因此此次調整后主要受益的將是一些其他類型的物流公司。但同時也應注意許多物流公司多為綜合經營,尤其是貿易和物流結合的公司,如何將其土地的使用界定為物流是一個難點,未來還應出臺更多細則落實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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